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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问???????网站管理员就可以随便掀开别人的马甲吗?就可以公开注册网友的

卢剑
    
帅哥哟,在线,有人找我吗?
    

  
  
  等级:硬坛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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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派: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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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10:41:10

“就象银行不能公开储户的信息一样,网站作为一个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场所,你可以封杀、屏蔽,但绝不可随意公开注册人的IP地址。不能向别人提供注册者的相关信息,这是起码的职业要求!(除特殊情况下,可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份子的网上信息外)</U><U>鉴于此,“在线”网站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这位先生有点自相矛盾了。既然在“特殊情况下,可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份子(注:此处用词不当,顶多为犯罪嫌疑人)的网上信息”,那么在陈先生认定该ID发布恶意言论的这一“特殊情况”下,也就可以按硬笔在线之规则行事了。

所谓“起码的职业要求”不知道是哪里的规则?依据何在?就算有这个“通用”规则,孔子云“无可无不可”,陈先生仍然有权按硬笔在线特有的规则行事。正如别人作茧自缚了,陈先生当然没理由去盲目学来。

不遵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硬笔在线无法立足;硬笔在线抛弃特有的品格和立场,其存在也大失格调,沦为低俗场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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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博客:http://blog.163.com/l_sword

(转自中国硬笔书法在线论坛http://bbs.yingbishufa.com/dispbbs.asp?boardID=98&ID=132474&page=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5 18:41: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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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硬坛到底有多大的利益空间,也不明白大家长时间的争来骂去有什么意义?能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不能就书法本身的问题展开讨论(哪怕是争论也算是学术性的、能促进硬笔发展的、有实际意义的)?这样下去我看要演变成文革时期的“文攻武斗”了!大家回头看看自己,是不是有点像占山为王的草寇?哪儿还有半点艺术家的样子?我们写字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加强自己的修养。看看现在的硬坛的样子,试问这样下去谁还敢让自己的孩子学习硬笔书法?我们都为硬坛做了什么?留下了什么?难道我们不该检讨自己、反省自己吗?

“宁静致远、淡泊明志”这几个字相信搞书法的没写过的人很少,但大家是否都认真思考过其真正的含义?我想不少人也只是写写而已、说说罢了!

有感而发,纯属个人想法,偏颇之处,还请论坛方家教正。

方存双   201615   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58弄13号1002室
电话:1376192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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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恒
    
帅哥哟,在线,有人找我吗?
    
射手座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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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3-8-17
 2006-12-15 18:25:48

我这几天看论坛的帖子时就想,为什么论坛管理者在揭露一个恶毒攻击别人,诋毁别人的行为时会受到这么多有组织、有预谋的非议和批判?是因为什么?(各位可以看看这位发的恶意攻击他人的贴子)

   其实这个论坛我个人感觉言论很自由,允许各种文明的批判,反对的意见。如果是经常在各书法论坛浏览的网友会知道,在别的论坛是根本容不得这么多批判的声音、反对的意见的,这许就是中国硬笔书法在线能在各硬笔论坛中这么权威,这么多人支持的原因。

   现在有一撮人利用各种马甲,或者是在别的网站发这些诋毁、恶意中伤中国硬笔在线的贴,其用心真不知是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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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罔塵環隨風散,悠悠因果皆隨緣。

转自中国硬笔书法在线论坛http://bbs.yingbishufa.com/dispbbs.asp?boardID=98&ID=132474&page=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5 18:40: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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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硬笔的同志怎么会有这么大的精力?心思不放在写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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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中寻找个性 个性中寻找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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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的视角来看网友IP兼告论坛诸友书

以我的视角来看网友IP兼告论坛诸友书

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两年前在齐玉新先生的论坛担任版主。当时,在担任版主期间,不幸介入了网友口角之争,但当我请求齐玉新先生告知:那位攻击我的网友ip时。齐先生这样对我说:“水至清则无鱼,并且我没有权利公布他的IP。”齐先生说的确实是大实话,不仅是他大度而已,因为他的言论,有以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同时,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根据上列第1条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网络平台管理员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公开,是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投诉;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诉求法律赔偿。

   根据上列第2条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网络平台管理员,必须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在接入互联网时,根据互联网协议,会分配一个IP给接入的电脑,这也是区分网络中所有接入电脑身份的办法。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去判断,使用同一IP的是同一用户。但这毕竟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IP必须是固定IP,并且保证有且只有同一个人使用这台电脑。其实使用固定IP的情况是相当特殊的,在以下情况下无法判定使用同一IP上网的是同一个人:

   1.ADSL宽带接入用户,无法判定同一IP使用者是同一人,不管你是电信还是网通的宽带用户,因为你的IP是ADSL运营商随机分配的,也就是动态IP。而某些人单纯以时间间隔来确定是否是同一人使用,也缺乏技术依据,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没有不同动态IP用户使用同一IP。

  2.使用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用户,除使用透明代理外,所有上网用户在网络上显示的IP都是代理服务器的IP。也就是如果有100个人(电脑)使用这个代理服务器,他们所显示的IP都是一样的。

  3.内网用户(校园网也属于内网),内网是通过共享IP上网的,共享IP就是很多用户同用一个IP,大多数学校或者其他单位都是通过这种方式上网,凡是内网用户,在外显示的IP都是一样的。

  4.网吧上网,其实网吧也属于内网,用的也是同一个IP,有可能某些网吧双线接入的会出现两个IP的情况,但是在使用同一线路时IP都是一样的。

  那么说到这里,或许有些网友会问,什么时候是固定IP呢?其实使用固定IP的一般会是互联网接入商,也就是我们正在浏览的网站或者论坛所在服务器,这些服务器一般都是使用固定的IP,每个IP都对应一个域名,这样我们才能很好的访问这些网站,不过目前也存在动态IP解析域名的情况,比如说我用自己的电脑架设一台服务器,通过ADSL接入互联网,那么你们所能访问到我这台电脑上的IP 就是动态的了。

  既然,判断同一IP是否使用的是同一人,存在这样多的特殊情况,那么我们推测某一相同IP的两个论坛用户是同一个人,是否显得太武断了呢?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便是同一个人,网络平台管理员也无权将擅自将用户的资料公布出来,反而要通过技术措施保障所有用户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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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蔡诚山在2006-12-15 23:41:38的发言:
以我的视角来看网友IP兼告论坛诸友书

以我的视角来看网友IP兼告论坛诸友书

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两年前在齐玉新先生的论坛担任版主。当时,在担任版主期间,不幸介入了网友口角之争,但当我请求齐玉新先生告知:那位攻击我的网友ip时。齐先生这样对我说:“水至清则无鱼,并且我没有权利公布他的IP。”齐先生说的确实是大实话,不仅是他大度而已,因为他的言论,有以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同时,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根据上列第1条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网络平台管理员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公开,是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投诉;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诉求法律赔偿。

   根据上列第2条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网络平台管理员,必须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在接入互联网时,根据互联网协议,会分配一个IP给接入的电脑,这也是区分网络中所有接入电脑身份的办法。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去判断,使用同一IP的是同一用户。但这毕竟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IP必须是固定IP,并且保证有且只有同一个人使用这台电脑。其实使用固定IP的情况是相当特殊的,在以下情况下无法判定使用同一IP上网的是同一个人:

   1.ADSL宽带接入用户,无法判定同一IP使用者是同一人,不管你是电信还是网通的宽带用户,因为你的IP是ADSL运营商随机分配的,也就是动态IP。而某些人单纯以时间间隔来确定是否是同一人使用,也缺乏技术依据,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没有不同动态IP用户使用同一IP。

  2.使用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用户,除使用透明代理外,所有上网用户在网络上显示的IP都是代理服务器的IP。也就是如果有100个人(电脑)使用这个代理服务器,他们所显示的IP都是一样的。

  3.内网用户(校园网也属于内网),内网是通过共享IP上网的,共享IP就是很多用户同用一个IP,大多数学校或者其他单位都是通过这种方式上网,凡是内网用户,在外显示的IP都是一样的。

  4.网吧上网,其实网吧也属于内网,用的也是同一个IP,有可能某些网吧双线接入的会出现两个IP的情况,但是在使用同一线路时IP都是一样的。

  那么说到这里,或许有些网友会问,什么时候是固定IP呢?其实使用固定IP的一般会是互联网接入商,也就是我们正在浏览的网站或者论坛所在服务器,这些服务器一般都是使用固定的IP,每个IP都对应一个域名,这样我们才能很好的访问这些网站,不过目前也存在动态IP解析域名的情况,比如说我用自己的电脑架设一台服务器,通过ADSL接入互联网,那么你们所能访问到我这台电脑上的IP 就是动态的了。

  既然,判断同一IP是否使用的是同一人,存在这样多的特殊情况,那么我们推测某一相同IP的两个论坛用户是同一个人,是否显得太武断了呢?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便是同一个人,网络平台管理员也无权将擅自将用户的资料公布出来,反而要通过技术措施保障所有用户的信息安全。

这是引用“天下一人”的发言,我觉得在线论坛随意公布别人的IP地址不仅是不讲究职业道德的,还是违法的,希望在线论坛能给大家一个说法!

我看了以上曾如影、乱弹琴还有华儿布什几位先生的发言,显得是多么地苍白,充满了狡辩,这几位先生作为在线论坛的总斑竹、斑竹应该好好地学习国家的法规,难道国家的法规还没有你们在线论坛的“游戏规则”大吗?希望你们不仅要懂得规矩,更要遵守国家的法规,我感觉在线论坛的做法就是硬笔书法网络方面的网霸,这种无法无天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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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论坛一直以来所扮演的分裂、破坏中国硬笔书法事业的和谐局面的角色,与在线论坛总管理员陈愁予先生所标榜的“中立”、“公正”简直是差之千里,凡是攻击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帖子,可以随便地骂、随便地发,而且总固顶,凡有不同的声音,说了一点公正的话,他就封杀,甚至随意公布IP地址,污蔑别人,在线论坛只是一个民间的小小论坛,你能阻挡得了中国硬笔书法发展的潮流吗?那不是螳臂挡车吗!你们在线论坛可以尽情地赞扬杭州的那个没有注册的组织,但是你也不能无中生有地漫骂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以及协会的领导人,希望陈愁予不要引火烧身,否则以后你的麻烦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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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迟早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无论你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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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6 0:18: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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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中寻找个性 个性中寻找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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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愁予这段时间在硬笔网络的这些表现,

体现了他的灰暗的心理,让人们不禁联想到

“文革”大奸——康生那丑恶的嘴脸,说你是康生,

那是抬举你了,

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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