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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并用又何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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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 19:30: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繁简并用又何妨?


杨卫列


细心一点的读者也许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即在当今书法界,书法作品的创作用字正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之中。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①书法作品的创作用字应该为繁体字;
②书法作品的创作用字应该为简体字(即目前正在使用的规范字);
③书法作品的创作用字繁简与否悉听尊便,但同幅书法作品不得繁简并用。
对于上述的①、②两种观点,笔者不想作过多的议论。在此,仅就第三种观点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家之言,欢迎争鸣。
在我看来,对书法作品的创作用字繁简与否采取“悉听尊便”的态度,无疑是一种明智之举。因为,它不仅考虑到了当代书法生存的特殊语境,而且尊重了书法家的书写习惯。但规定同幅书法作品的创作用字“不得繁简并用”却又让人感到有画蛇添足之嫌。同幅书法作品的创作用字繁简并用固然没有必要大加提倡,但繁简并用又有何妨呢?
首先,繁简并用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的。
汉字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汉字从古至今,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删繁趋简的;但汉字的发展规律同时又告诉我们,在每一种更简化的字体代替昔日的繁体字的过程中,必然会有一段很长的新旧字体并存的时期。当今的简化字自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施行以来,尽管它已日渐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占据了主导地位,但由于其至今也不过才走过短短的近50年的时间,因此,它还不可能将繁体字完全逐出所有的应用领域。更何况,国家对书法作品的创作用字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政策,即在书法创作时,其创作用字不受简化字(即规范汉字)所限,繁简与否“悉听尊便”。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只要国家有关书法创作用字的政策不变,只要书法艺术存在,书法创作用字的这种繁简并存的局面就仍将长期存在。由此可见,书法创作用字的繁简问题并非单纯的繁与简的问题,它与诸多因素息息相关,是当今时代复杂的书写用字现实的真实反映。
其次,从历代留存下来的碑帖书法作品和现当代名家的创作实际来看,繁简并用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据我所知,在古代的法帖中,繁简并用的情况并非少见。由于文字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当中,因而,这种变化也必然会在他们的日常用字和创作用字之中有所反映。如在王羲之的法帖中,简化的“东”、“乐”、“与”、“书”就与繁体的“东”、“乐”、“与”、“书”等相互并存。又如,近年在世界第一大佛乐山石刻弥勒佛的坐像右侧发现的一块残碑,在其270个可辨文字中,就有“弥”、“万”、“与”、“将”、“继”等简化字。至于现当代书家的书写用字就更是如此。现当代书家生活在一个文字急剧变化的时代,生活在新旧字体(即繁简字)相交替的时代。因此,这种急剧的变化和新旧字体相交替的事实自然也就会反映在他们的日常用字和创作用字之中。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在现当代书家(如毛泽东、沈鹏等)的书法作品中屡屡发现其创作用字繁简并用的现象。不过,截至目前为止,我们似乎很少听到有谁因为他们的书法作品中出现了繁简并用的情况而对其大加指责,说大大降低了其艺术性云云。而况且,繁简并用毕竟与错误的书写汉字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书法作品中的“硬伤”,我们尚且能够原谅,繁简并用难道就真的不可饶恕么?
其三,从书法创作的具体过程来看,繁简并用也在情理之中。
我们知道,书法作者的书法创作常常是在一定的激情的驱使下完成的。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常常处于一种迷狂的状态之中,其书法作品往往也是一挥而就的。因而,根本就来不及考虑其创作用字是否繁简并用的问题。即使是那些冷静型的书法作者,他们的创作尽管常常是“意在笔先”式的,但这里的“意”,据我们的理解,也更多的应该是指在创作前,作者对创作的内容、风格、布局、行气、墨色等等的通盘考虑,而很少是对书法作品中每一个汉字是否繁简的考虑。因此,一旦进入到具体的书法创作的情境中,也难免繁简并用。因为,在我们这个时代,几乎可以这样说,由于习书和日常生活、学习的需要,每一位书法作者的大脑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两种文字系统,即繁简并存的局面。而在创作过程当中,为了保持行气的畅达,作者往往只能是任笔驰骋,一任情性,于是繁简并用也就很难避免了。
其四,从对艺术的要求来看,繁简并用也是应该被容许的。
众所周知,一件高质量的书法作品不仅要求其整体风格的统一,而且还要求作者在整体风格统一的前提下极尽变化之能事,以达到最佳的艺术效果。但从创作实践的角度来看,书法作品整体风格的是否统一并非取决于其书写用字的繁简与否,而是取决于其书体是否统一,字与字之间是否呼应,行与行之间行气是否贯通,墨色的运用是否协调一致等等。但我们以此来衡量繁简并用的书法作品时,我们就会发现,某些人所谓的“繁简并用会影响书法作品整体风格的统一”的观点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啊(要知道,这种观点常常被一些人当作反对“繁简并用”的有力武器啊)!
与他们相反,我们认为,繁简并用非但不会影响到书法作品整体风格的统一,而且还会有助于作者在保持整体风格统一的前提下求得书写的某些变化。大家知道,在书法创作中,同字重复的现象极为普遍。如何让这些相同的汉字在风格统一的前提下有所变化,常常是困扰书法作者的一大难题。尽管有人会说,求得变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以王羲之在《兰亭序》中书写21个“之”字为例,来说明求得变化无需繁简并用。但即便是他们,大概也无法否认,繁简并用又确实不失为求得变化的有效手段之一(这也许就是古代法帖中异体字特别多的一个原因吧)这一不争的事实吧!既然如此,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最后,从对书法作品的品评标准来看,繁简并用更是无可指责。
书法是一门艺术。既然是艺术,那么,对其品评的标准就只能是艺术的,而非实用的、政治的等等其它什么标准。那么,决定书法作品艺术质量高低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不是其用字是否繁简,也不是其用字是否繁简并用,而是其用笔、结体和章法,是其用笔、结体和章法能否在变化中求得统一与和谐。舍此,再无其他标准。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品评一幅书法作品时,务必从艺术的角度出发,以艺术的标准来衡量。只有这样,才不会斤斤计较于其用字是否繁简并用;也只有这样,才是抓住了书法艺术品评的根本。否则,便是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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