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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郑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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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终结篇.官司在法院抽自己耳光响声中结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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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0:53:09 |只看该作者
根据以上分析其实事实已经很清晰,吴先生在法律上可以钻漏洞赢我.甚至不择手段赢我.就如他的律师很得意的说的那样.(你说的那些吻合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但以上我说的这些却是摆在面前的事实.

[ 本帖最后由 郑维江 于 2007-10-29 10:54 编辑 ]
[郑维江书画工作室]http://www.shwbbs.com/forum-296-1.html
顾恺之云:以形写神.石鲁云:以神写形.白石老说:画妙在似与不似之间.这些都是时代的结论.今维江大胆再来一说:(画非物象而应为心象)要找我.百度里面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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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22:09:28 |只看该作者
       经过反复思索后维江认为法律的裁定对这案件显得很无力.而我所说的创作思路,风格模式.创作手法.也可以说技法才应该是法律真正应该要保护的.这些都吻合了.就应该是知识产权条款上说的改头换面的抄袭之说了.不然改头换面的抄袭一说到底是指哪种呢?更不是法院所讲的要文字作画是从我开始那种.如果那种用文字作画的基本概念才算抄袭的话?第一个人用了文字作画其他就没人敢再用文字作画了.所以我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正是他们现在拨回的.当然.这种吻合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会被追究.但一但有人后出来并对此宣传独创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就会具有法律意义.更不要说中间还有前者给后者寄过作品图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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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恺之云:以形写神.石鲁云:以神写形.白石老说:画妙在似与不似之间.这些都是时代的结论.今维江大胆再来一说:(画非物象而应为心象)要找我.百度里面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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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22:10:36 |只看该作者
昨天此案已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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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恺之云:以形写神.石鲁云:以神写形.白石老说:画妙在似与不似之间.这些都是时代的结论.今维江大胆再来一说:(画非物象而应为心象)要找我.百度里面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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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21:21:45 |只看该作者
刚才我的律师打来电话.说法院给了裁定书.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依照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拨回了我的起诉.” “在法庭上吴官中说我是在其他网上看到说独创的说法.就凭你在主帖中将法院的“驳回”写成“拨回”;“吴冠中”写成“吴官中”,这趟浑水你不趟也罢???

[ 本帖最后由 tsb 于 2007-12-7 21:29 编辑 ]
观字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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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1:20:5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sb 于 2007-12-7 21:21 发表
“刚才我的律师打来电话.说法院给了裁定书.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依照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拨回了我的起诉.” “在法庭上吴官中说我是在其他网上看到说独创的说法.”就凭你在主帖中将法院的“驳回”写成“拨回”;“吴 ...

首先谢谢指出.但如果把网络上的一些恍惚.键盘上的失误当成是发现了什么新大陆的话在网络上就未免大提小做了.特别是对我等打字不熟的就更是吹毛求疵了.其实看一下同样的字有的地方是对的就应该明白此是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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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恺之云:以形写神.石鲁云:以神写形.白石老说:画妙在似与不似之间.这些都是时代的结论.今维江大胆再来一说:(画非物象而应为心象)要找我.百度里面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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