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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眼看书坛系列之七:书法与传销(原载《书法报》2006第三期) [打印本页]

作者: 百川归海    时间: 2006-6-16 05:55:09     标题: [转帖]眼看书坛系列之七:书法与传销(原载《书法报》2006第三期)

<strong><br/><b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5px;">书法与传销<br/><br/>&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 天生书呆子<br/><br/>日前,和几个朋友一起看书法展览,望着整个展厅从老师到学生面貌奇特、风格雷同的上百幅作品,一个朋友忽然问:“呆子,你说这不就是书法传销吗!”<br/><br/>“胡扯,这绝对不是传销!”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对传销的了解比一般人还是深刻全面得多的,所以回答也比较干脆。<br/><br/>“那你说象不象传销?”朋友接着问。<br/><br/>我一时语塞。是啊,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在判断事物时是不能象法官审案那样周密严谨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他们凭的是感觉和印象。把书法现象比喻成传销,是因为他们模糊印象中的传销和眼前感觉中的展览具有相似性。不管这种判断对不对,把书法艺术和政府打击的非法传销这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联系起来,还是很新鲜的,有点意思。<br/><br/>法律上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体是这么一回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劝诱他人交纳入门费、认购商品、职业介绍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招募人员,通过被招募人员扩大队伍组成网络,并以销售业绩计提报酬或者给予其他经济利益,利用后加入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报酬维持运作,获取不正当利益。<br/><br/>抛开这些拗口的法律概念,简单地说传销特征是:第一,传销是一种“拉人头”的欺诈活动,在传销中没有可供销售的商品,即便有也只是行骗的道具,销售和购买的都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3000多元一套的劣质化妆品,或3000多元的一件简易按摩器;第二、整个传销注重营造传销网络,整个网络完全是依靠发展下线,并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第三,传销的体系是金字塔式的体系,只有极少数接近塔尖的“硕鼠”才能一夜暴富,越底层的下线越是牺牲品;第四,任何为社会所鼓励的成功都离不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成功是社会对个人贡献的一种评价和回报。传销之所以被政府取缔,是因为传销组织通过骗取人头费来维系不劳而获的生活,基本没有为社会创造价值。第五、传销采取的暴富诱惑、洗脑、人身或精神控制等方式极易迷惑和误导青年,同时通过亲友发展下线的方式极易造成信任危机,危及基本的信用体系。<br/><br/>现实书坛中有这种事儿吗?同是在市场经济社会,既然市场化的商业中存在传销,市场化的书法中存在类似传销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可能,不然我的朋友怎么能看过一个展览就想到了传销呢?翻检一下十几年来的各种书法现象,连往美女身上都能写字,美女头发都能当笔使,存在传销现象也是有可能的吧。<br/><br/>那么当代书坛中所谓的传销指的是什么现象呢,我可以假想一个传销的例子。假如某个书法家创造了一个并不高明、没有多少艺术价值的奇怪的写法,他把这个写法起个名字叫“第六感书法”,然后他以赚钱为目的,通过展览、媒体等铺天盖地的宣传包装把这种书法说成是最符合艺术规律、最先进、最有前途、最易学的书法,进而蒙骗、招募一帮幼稚无知的信徒,由第一级信徒再招募第二级信徒,以此形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居于塔尖的始作俑者通过收取信徒们的学费、润笔费等获得高额回报,而底层的信徒们成为牺牲品,这种现象和传销是不是还真那么一点儿相似呢!<br/><br/>如果书法中真的存在传销现象,那么某种意义上其危害性不比商业传销小,商业传销危害的是经济秩序、信用体系乃至青年的信念和前程,而书法传销则可能戕害青年的艺术生命和人生前途,当然也影响书法的健康发展,即使严格意义上的书法传销不存在,比照传销反思一些市场经济大潮中的书法现象,也不是没有意义。<br/><br/>判断某种书法现象是不是类似传销,我们可以把一些书法现象比如理论主张、创作流派、教学方式等,对照下面的角度进行判断。<br/><br/>首先,理论也好、创作流派也好、教学方式也好,看它的内容有没有艺术价值,其价值大小与推广方式是不是相符,如果把劣质化妆品或简易按摩器用3000多元的价格进行欺骗性的推广,明知自己的东西是石头却当做金子卖,就有点象传销。<br/><br/>其次,要看推广时有没有对被推广者进行排他性洗脑或精神控制,如果通过谎言说一千遍就是真理的方法使信徒们坚定不移地认为他学习的就是书法的正宗,就是最正确的方法,其他的流派和方法就是落后、就是野道,如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双百方针,就有点象传销。<br/><br/>第三、要看推广过程中是不是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是不是具有金字塔般的利益结构,是不是具有严重的、违背书法艺术规律的群体非正常相似现象,如果有就有点象传销。<br/>&nbsp; &nbsp; <br/>最后作为警语,让我们用一个身陷迷途的大学生的话作为文章的结尾吧:<br/><br/>“那是一段在狂热中迷失自我的奇特经理。我们不仅是因为利益诱惑和人身监视而被传销网络套住,而是在思想上被控制后,心甘情愿地被他们利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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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昆仑山人    时间: 2006-6-18 04:28:52

重读一过~
作者: 秦龙    时间: 2006-10-2 18:36:07

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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