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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在全国各地设立全国社会书画艺术水平等级考试考点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华夏少儿书画 时间: 2009-10-13 23:58:54 标题: ◥◣★◢◤关于在全国各地设立全国社会书画艺术水平等级考试考点的通知
全国艺术考级办公室 文件
国艺考函〔2009〕12号
关于在全国各地设立全国社会
书画艺术水平等级考试考点的通知
全国各地文化馆、少年宫、高等院校、中职(专)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艺术学校、书画艺术培训机构:
全国书画艺术教育评级工作委员会等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艺术考级办公室),是经全国书法艺术水平评级委员会和全国书画艺术等级评定委员会联合授权,在全国(含港奥地区)范围内开展书画水平考级的机构。为使书画水平考级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现将设立书画等级考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则: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共同促进中华书画艺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设立考点及时间:等级考试考点是指根据本通知规定,经全国艺术考级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社会书画艺术水平等级考试考点。自2009年8月24日开始申请。
三、考点设立条件:
1、设立考点的单位需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考级的场地;
2、从事书法美术教育、培训等相关的工作或业务;
3、具有开展书法美术考级工作的组织能力;
4、每次组织考生人数不低于50人以上;
5、有2名以上专职美术教师。
四、考点申请程序:由申请单位填写《全国社会书法美术艺术水平等级考试考点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单位在送交电子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交法人证书图片、师资力量(教师毕业证图片和教师资格证图片)(见附表2)。直接发送到qgyskjbgs@163.com中。
五、考点审批:全国艺术考级办公室对申请设立考点的单位材料进行审核,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回复。凡通过审批的等级考点,全国艺术考级办公室把《考级报名表》、《考级报名简章》、《考级工作条例》、《评级标准》和《考级考务实施细则》等材料交至等级考级点。
六、签定合作协议:通过审批后,签定《考点合作协议》(见附表3)。
七、颁发考级点证书:签定考点合作协议后,颁发等级考试合作考点授权牌(铜牌)、公章及文件材料,申报单位需要交纳250元证书费、工本费及邮寄费。
八、考级宣传:通过审批的考点应按照《考级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考级宣传。
九、考点考级报名:通过审批的考点应设立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全国艺术考级办公室的操作流程及收费标准进行报名。
十、考级收费标准:按照考试中心统一标准执行,即每个专业收取考务费、报名费、材料费和证书费1—3级合计100元,4—6级合计120元,7—10级合计150元。
十一、考级时间:全国社会书画艺术水平考级每年举行2次,上半年5月的第四个星期六或星期日举行,下半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六或者星期日举行(详细时间见报名章程)。
十二、等级证书:
由全国书画艺术教育评级工作委员会等级考试中心颁发《全国社会书画艺术水平等级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全国书法艺术水平评级委员会和全国书画艺术等级评定委员会分别认证,其考级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三、培训:为确保等级考级质量,通过审批的考点,可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由全国社会艺术水平教育评级委员会考级培训中心考核合格后,聘请为中心(外聘)辅导教师,颁发聘书,可根据全国书画艺术教育评级工作委员会等级考试中心的教材,组织等级考前培训。
十四、等级认定:组织考试先进单位,可推荐优秀教师,参加由全国书画艺术教育评级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颁发《全国社会书画艺术水平评级资格证书》,可进行所在考点的书画等级评定。
十五、联系方式:
地
址:重庆市万州政务中心5楼301-23室
联系人:王主任
谭老师
咨询热线:15213466193(专用移动座机)
E-mail:
qgyskjbgs@163.com
网站:中国书画艺术教育网
十六、本通知由全国艺术考级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全国社会书画艺术水平等级考试考点—申请表》
2、《全国社会书画艺术水平等级考试考点—合作协议》
全国书画艺术教育评级工作委员会
等级考试中心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全国
设立
书画
考点
抄送:全国书法艺术水平评级委员会
全国书画艺术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书画艺术教育评级工作委员会等级考试中心
2009年8月20日印
作者: 卞国洲 时间: 2009-10-14 06: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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