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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遭受不实报道.郑维江有可能起诉<中国法院网> [打印本页]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3:04:57     标题: 遭受不实报道.郑维江有可能起诉<中国法院网>

      这几天来关于郑维江与吴冠中一案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作出了裁定.裁定出来后.人民日报下属<京华时报>和<中国法院网>分别作了报道.<京华时报>依据事实作了报道.而<中国法院网>却胡编假造了一句我的说话在报道的后面.
      我的裁定结果都是我的律师传给我的.我什么时候去法院拿到裁定书了?说我拿到裁定书后表示不再上诉.我说我的目的已经达到.这明显对我人格的侮辱.我官司根本没赢.我的什么目的达到啊?就算猜测也不能这样编啊?
      目前这条资讯不断被各媒体转载.对我造成了不良影响.由此希望<中国法院网>以同样的资讯方式发布向我道歉的公告.否则我将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郑维江 于 2007-10-30 12:16 编辑 ]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3:05:31

有关中国法院网的报道大家看
http://finance.ce.cn/law/home/alfx/200710/26/t20071026_12676804.shtml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3:06:12

农民画家状告吴冠中剽窃"独创模式文字画"案被驳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0月26日 11:07
    观念风格手法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贵州农民画家郑维江以抄袭、剽窃自己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84岁的美术大师吴冠中告上法院,要求吴老在报纸上予以公开赔礼道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郑维江的起诉。      

    郑维江在起诉书中称:其于2001年陆续创作了《白日依山尽……》和《无题》系列等美术作品,并于2006年2月起陆续在书法江湖网、书艺公社等网站上公开发表。郑维江称其作品具有独创性,是一种“独创模式文字画”。同时,郑维江说他曾在2001年冬季用挂号信方式给吴冠中寄过一些包括此类“独创模式文字画”作品在内的作品照片20余幅,向吴冠中请教,但此后并未收到其回复。      

    然而,2007年3月份,郑维江在《中国书法家论坛》网上看到一个主题为《开眼界——是书法?是绘画?——吴冠中的杰作》的帖子。浏览后郑维江认为,吴冠中于2005年至2006年创作的文字画《画里阴晴》、《霸王不别姬》等作品与他的“独创模式文字画”在作品观念和手法上完全吻合。不仅如此,网上还宣称吴冠中独创了此模式的文字画。     

    对此,郑维江认为,吴冠中的作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作品的抄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抄袭、剽窃行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冠中就剽窃原告作品并宣称独创一事,在《美术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还事实真相。      

    吴冠中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答辩意见,他们认为郑维江称吴冠中的作品与其“独创模式文字画”在观念和手法方面完全吻合,然而观念和手法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即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且,郑维江声称其独创了“模式文字画”,但事实上文字入画自古就有、非谁的独创;此外,郑维江称其在2001年冬季寄过其作品照片二十余幅,但吴冠中从未收到过。

    庭审期间,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郑维江提交了几份网站上的文章和自己的4幅作品。吴冠中的代理律师也提交了一些美术专家的书面证言来反驳郑维江的主张,并且邀请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一名教授出庭作证,就文字画的相关理论及郑维江和吴冠中作品的区别专门进行了讲述和评析。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首先应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进行审查。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换言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就美术作品而言,著作权法对其的保护范围不能扩大到任何思想、创作观念。在本案中,原告的起诉理由是被告作品与其作品在观念、风格和手法上完全吻合。通过庭审和证据审查,本院认定,“文字入画”这种创作观念和手法自古有之,中西方艺术家都曾采用这一理念进行创作,原告也在庭审中承认文字画不是其首创,而指出其是独创了一种文字画的风格模式。本院认为,观念、风格和手法作为美术作品所要体现的内涵,属于抽象的主观范畴,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综上,原告以被告作品与其作品在观念、风格和手法上吻合为由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范围,应予驳回。      

    拿到裁定书后,郑维江表示不会提出上诉,他说:“我已经达到目的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钱宝成    时间: 2007-10-29 19:48:50


作者: 路见不平    时间: 2007-10-29 20:37:50

真TMD欺负人,太不象话了
作者: 我本逍遥    时间: 2007-10-29 21:00:39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21:16:01

原帖由 钱宝成 于 2007-10-29 19:48 发表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21:17:14

原帖由 路见不平 于 2007-10-29 20:37 发表
真TMD欺负人,太不象话了

其实这样正好可以推断出有关官司的一些东西了.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21:18:15

原帖由 我本逍遥 于 2007-10-29 21:00 发表

中国的国情也许就是这样.
作者: 温秀军    时间: 2007-10-29 21:23:03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21:55:56

原帖由 温秀军 于 2007-10-29 21:23 发表

出于这样的报道,尽管我知道官司不好打.与吴冠中一案今天我已经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
作者: 杨宇力    时间: 2007-10-29 22:50:36

:D
作者: 同学少年    时间: 2007-10-29 23:00:19     标题: 没有办法的事情!

也许只能这样了!

[ 本帖最后由 同学少年 于 2007-10-29 23:01 编辑 ]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30 10:57:01

原帖由 杨宇力 于 2007-10-29 22:50 发表
:D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30 10:57:22

原帖由 同学少年 于 2007-10-29 23:00 发表
也许只能这样了!

已经大体知道.这个报道的人就是当时开庭时在那里拍照的那个.用照片也有意避开不用拍的我打开最有说服力的那幅作品时的照片.天天与法打交道的人如果知法犯法.就是自找麻烦.

http://202.43.217.123/search/cache.html?ei=UTF-8&icp=1&u=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7901&w=%E5%86%9C%E6%B0%91+%E7%8A%B6%E5%91%8A+%E7%94%BB%E5%AE%B6+%E6%8A%84%E8%A2%AD+%E8%87%AA%E5%B7%B1+%E7%BB%98%E7%94%BB+%E9%A3%8E%E6%A0%BC+%E8%A2%AB+%E9%A9%B3%E5%9B%9E&d=R8x0-udmPr0Z&s=
作者: 杨再富    时间: 2007-11-2 11:38:58


作者: 武昌鱼    时间: 2007-11-2 11:57:38     标题: 回郑维江

现在社会上有种现象:利用别人的影响达到提升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是会被人不齿的.相信你不会是这个目的.
多化点时间做自己的学问,打官司很浪费时间的.吴老抄袭你的,打死我都不信.本来中国艺术,世界艺术等都是大哥抄二哥,二哥抄大嫂,但吴老也用不着抄你啊,吴老抄你?你抄谁啊?目的已经达到,就此罢手吧.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1-2 12:17:31

原帖由 武昌鱼 于 2007-11-2 11:57 发表
现在社会上有种现象:利用别人的影响达到提升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是会被人不齿的.相信你不会是这个目的.
多化点时间做自己的学问,打官司很浪费时间的.吴老抄袭你的,打死我都不信.本来中国艺术,世界艺术等都是大 ...

一个权威论者.他那样的大师.怎么会抄?告诉你我也不敢相信.所以就是想弄清楚所以才告的.他自己都没否定那些吻合.只是说不在法律保护范围?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1-4 15:02:59

       其实经过反复思索后维江认为法律的裁定对这案件显得很无力.而我所说的创作思路,风格模式.创作手法.也可以说技法才应该是法律真正应该要保护的.这些都吻合了.就应该是知识产权条款上说的改头换面的抄袭之说了.不然改头换面的抄袭一说到底是指哪种呢?更不是法院所讲的要文字作画是从我开始那种.如果那种用文字作画的基本概念才算抄袭的话?第一个人用了文字作画其他就没人敢再用文字作画了.所以我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正是他们现在拨回的.当然.这种吻合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会被追究.但一但有人后出来并对此宣传独创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就会具有法律意义.更不要说中间还有前者给后者寄过作品图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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