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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终结篇.官司在法院抽自己耳光响声中结束 [打印本页]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07:01     标题: 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终结篇.官司在法院抽自己耳光响声中结束

           官司在法院抽自己耳光响声中结束
       刚才我的律师打来电话.说法院给了裁定书.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依照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拨回了我的起诉.听了这消息我在想.这不是等于法院自己打了自己一耳光吗.法院的人吃了饭是做什么的?办的是什么事?拿老百姓当什么打整了.先受理.中间经过几个月的时间.被告要求又是转移法院.又是要上移中院,又是交换证据,又是开庭审理的.我来回北京都折腾了两次.结果就依被告提议拨回了我的起诉.到底是什么原因.为什么要这样呢?法院的工作人员到底是做什么的?
        看来官司这东西可能不是普通老百姓打的.既然打不起俺就认了.不打行了.


相关资料见:(转贴)首次批露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故宫博物院副院长等权威人士反驳证言文章和郑答辩
地址
http://www.sf108.com/bbs/viewthread.php?tid=176034


      在法庭上吴官中说我是在其他网上看到说独创的说法.叫我应该到吴冠中官方网上看到才算.回今天我特意去看了.意外的发现了他老人家真的忘了自己是认可了这样宣传的.下面就是他官方网有关这事的主题连接http://artist.artron.net/artistfront_new/news_2.php?newid=19792&aid=A0000076&clolumn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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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岁吴冠中新创“汉字画”
作者:张然 发布时间: 2006-12-28 15:36:33

(吴冠中新作《民族魂》)

  已87岁高龄的吴冠中先生今年最新创作的60多幅作品,日前开始在百雅轩画廊展出。

  这些新作一扫去年灰色调,大量运用粉色、绿色等鲜艳色块,其独创的“汉字画”也是首次成系列展出。

  据了解,从2005年开始,吴冠中先生就对中国书法的造型、字体变化以及汉字与人间形象的亲疏因缘给予了关注。2006年他继续创新,一年创作60多幅作品。《民族魂》、《紫禁城》、《情投意合》、《黄河》等一系列崭新的艺术作品将汉字的内在底蕴与绘画艺术交织在一起,别有情趣。《民族魂》三字极为厚重,似是一个整体,这就是为表现中华民族是拆不散、砸不烂的一个整体。

  据百雅轩工作人员介绍,吴老虽然年事已高,但身体非常好,最近的体检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体重还有所增加。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07:47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08:41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09:14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09:47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10:21

      思想观念,风格.创作手法完全吻合不在保护范围.我就不知道知识产权法规条款上讲的改头换面的抄袭是指哪种了?
      有人可以分析一下哪种是属于改头换面的抄袭吗?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11:02

此裁定上其实有很多可以过来过去的东西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11:35

许子维
中尉

曾居梵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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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10-23 09:0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混水!
不趟也好。
官司没打赢,但也借老吴出了个名!
算是打个平手吧。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12:16

竹雨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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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10-23 20: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没意思.不管吴先生有多高水平.说独创就....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13:04

郑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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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10-23 22:44  资料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竹雨一剑 于 2007-10-23 20:34 发表
没意思.不管吴先生有多高水平.说独创就....

是的.律师也建议我再上诉.我也在想.他们对创作思路和手法理解有误.创作思路风格模式.手法吻合就算表面的理解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但网上看到的吴冠中画展期间对媒体宣传的<北京娱乐信报>上登载<87岁吴冠中新创汉字画里面说吴冠中独创的汉字画我想吴先生也不会糊涂得认可文字作画是自己独创.应该也是指这种风格模式的文字画.既然风格模式手法吻合就算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但吴先生对媒体宣传这风格模式为自己独创难道也不算侵权?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28:19

裱画师苏邵敬 (让你获得传统技术是我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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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7-10-24 00:1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吴老87岁了,有那一天他用脚在宣纸上踏上七色颜料,立马就会有媒体大讲特讲是"创新"是"又一高峰"

楼主就别为这事烦了,历史会公证的,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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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7-10-24 23: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其实老吴画点江南小黑屋顶、小白墙、小藤小花、小荷小树、小城小景就拉倒了。
非要写个大字上面抹点青儿红的。
说是书法,字又不怎么样,说是画,没觉着有多美。
不伦不类的。
其实有不少人也搞过类似尝试。
只可惜,没老人家位高、名气大,不被承认。
就认了吧,认真搞自己的东西。
三十年后也是一条好汉。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30:50

郑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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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7-10-28 15:21  资料 短消息  

现在就依法院的裁定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比如:我学颜真卿,创作思路,风格模式.表现手法都吻合.然后我宣传说我独创了颜体那种风格模式的字.大家说我侵权吗?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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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7-10-28 16: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郑维江 于 2007-10-28 15:21 发表
现在就依法院的裁定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比如:我学颜真卿,创作思路,风格模式.表现手法都吻合.然后我宣传说我独创了颜体那种风格模式的字.大家说我侵权吗?

就李国胜兄的楷书获奖作品来说,
属于颜字体系,
又透着李国胜的味道,
李国胜探索出的这一透着李国胜味道的模式应该是属于李国胜独创的吧,
应该不算侵权吧!
不知道对不对!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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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7-10-28 17:38  资料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子昂门下走狗 于 2007-10-28 16:50 发表


就李国胜兄的楷书获奖作品来说,
属于颜字体系,
又透着李国胜的味道,
李国胜探索出的这一透着李国胜味道的模式应该是属于李国胜独创的吧,
应该不算侵权吧!
不知道对不对!

(假如)创作思路,风格模式,创作手法都吻合了,你问国胜兄他敢象吴冠中那样说自己独创了一体?而吴冠中的宣传还不是说独创了这风格模式.而是说(独创汉字画).只是我想他也不会狂妄的无知到那一步.所以我只理解他是指这种风格模式.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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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7-10-28 17: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郑维江 于 2007-10-28 17:38 发表

(假如)创作思路,风格模式,创作手法都吻合了,你问国胜兄他敢象吴冠中那样说自己独创了一体?而吴冠中的宣传还不是说独创了这风格模式.而是说(独创汉字画).只是我想他也不会狂妄的无知到那一步.所以我只理解他是 ...

吴自己没说过这话吧!
法庭上,他也没说吧!

支持继续打官司!
也想弄明白,究竟是怎么回事!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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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7-10-28 18:14  资料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子昂门下走狗 于 2007-10-28 17:56 发表


吴自己没说过这话吧!
法庭上,他也没说吧!

支持继续打官司!
也想弄明白,究竟是怎么回事!

不知道,是他搞画展时媒体的宣传报道.吴又把这篇文章放在了自己的个人官方网站上宣传.这说明什么呢?当时我没注意只复印了其他网上的.法庭上他的律师就说我是在其他网上看到的报道.又不是在吴冠中自己的官方网站宣传.他知道自己官方网有还这样说.为什么?就是知道我没看到.反正已经开廷.我不可能马上再去找.一方面用这一说也打消我以后再去找的念头.因为他们都说没有了.但现在我恰恰又去找了.又看到了.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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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7-10-28 23: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文章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别人的文章,转载一下,应该可以说成不是自己说的!
打的是擦边球。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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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7-10-29 09:00  资料 短消息  



QUOTE:
原帖由 子昂门下走狗 于 2007-10-28 23:46 发表
(文章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别人的文章,转载一下,应该可以说成不是自己说的!
打的是擦边球。

画展期间出现这样标题的宣传报道就应该是经过他允许或至少是默许了.不然谁会自作主张给他冠上独创呢?谁又知道他是不是独创呢?宣传报道出来后自己不但没有就此宣传出来作出说明.还引用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宣传.虽不是自己写的.心安理得的接受宣传,接着并拿过来自己再宣传.这不等于自己在说吗?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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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7-10-29 09:04  资料 短消息  

吴冠中的网站说明得很清楚.本官方网站信息系由艺术家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提供并认可才能进入的.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29 10:53:09

根据以上分析其实事实已经很清晰,吴先生在法律上可以钻漏洞赢我.甚至不择手段赢我.就如他的律师很得意的说的那样.(你说的那些吻合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但以上我说的这些却是摆在面前的事实.

[ 本帖最后由 郑维江 于 2007-10-29 10:54 编辑 ]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30 22:09:28

       经过反复思索后维江认为法律的裁定对这案件显得很无力.而我所说的创作思路,风格模式.创作手法.也可以说技法才应该是法律真正应该要保护的.这些都吻合了.就应该是知识产权条款上说的改头换面的抄袭之说了.不然改头换面的抄袭一说到底是指哪种呢?更不是法院所讲的要文字作画是从我开始那种.如果那种用文字作画的基本概念才算抄袭的话?第一个人用了文字作画其他就没人敢再用文字作画了.所以我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正是他们现在拨回的.当然.这种吻合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会被追究.但一但有人后出来并对此宣传独创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就会具有法律意义.更不要说中间还有前者给后者寄过作品图片的事.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7-10-30 22:10:36

昨天此案已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tsb    时间: 2007-12-7 21:21:45

刚才我的律师打来电话.说法院给了裁定书.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依照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拨回了我的起诉.” “在法庭上吴官中说我是在其他网上看到说独创的说法.就凭你在主帖中将法院的“驳回”写成“拨回”;“吴冠中”写成“吴官中”,这趟浑水你不趟也罢???

[ 本帖最后由 tsb 于 2007-12-7 21:29 编辑 ]
作者: 郑维江    时间: 2008-1-4 11:20:53

原帖由 tsb 于 2007-12-7 21:21 发表
“刚才我的律师打来电话.说法院给了裁定书.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依照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拨回了我的起诉.” “在法庭上吴官中说我是在其他网上看到说独创的说法.”就凭你在主帖中将法院的“驳回”写成“拨回”;“吴 ...

首先谢谢指出.但如果把网络上的一些恍惚.键盘上的失误当成是发现了什么新大陆的话在网络上就未免大提小做了.特别是对我等打字不熟的就更是吹毛求疵了.其实看一下同样的字有的地方是对的就应该明白此是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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